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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5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湖北省教育厅厅长 周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结转项目。根据省人大立法程序相关要求,现将《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国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正视的现实问题。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2024年重阳佳节来临前给参加“银龄行动”的老年志愿者代表的回信中指出,老年人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希望广大老年朋友保持老骥伏枥、老当益壮的健康心态和进取精神,既要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又要老有所为,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银发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聚焦老年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完善政策举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把老年人生活保障好、作用发挥好、权益维护好。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学习型社会强调全民学习、终身学习。老年教育是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老年教育,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强调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组织、民政、文化、老龄部门密切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对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提出明确要求。推动我省老年教育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具体行动。目前已有山东、安徽、贵州、天津等省市制定了老年教育条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年教育工作,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2018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发展老年教育的具体措施。目前,我省初步形成了以省老年大学为引领、市州老年大学为纽带、县市区老年大学为支点、城乡社区老年学校(社区教育学院)、高校及企业自办老年大学为补充的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在全国较早实现省、市、县三级老年大学全覆盖。但同时我省老年教育还存在资源供给不足、城乡区域发展不均衡、普惠性不够、保障机制不完善、部门协调需加强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来解决。
二、起草过程及基本思路
(一)起草过程。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分管领导任“双组长”的项目起草领导小组,组建了由人大专委会、教育厅、司法厅、民政厅、省委老干部局及专家组成参加的起草工作专班。2024年以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要求,教育厅牵头起草了《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送审稿)》,省政府办公厅转交省司法厅负责审修。在起草、审修过程中,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前介入指导,组织教育厅、司法厅等部门赴贵州学习考察,深入黄石、鄂州、荆州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司法厅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书面征求了意见,组织省有关部门和高校专家进行了论证,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2025年5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二)基本思路。条例起草把握以下基本思路: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突出发挥党总揽全局、统筹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营造环境、加强保障等方面的作用。二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老年教育发展应当与基本省情相适应,确立适当发展指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将服务水平建立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三是坚持社会参与、多元开放。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参与老年教育,引导各类教育机构、社会公共资源开放,支持“实体学校与虚拟学校”等多种模式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四是坚持系统观念、协同发力。健全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健全老年教育管理体制,统筹谋划、一体推进、协同配合落实老年教育政策。五是坚持普惠共享、平等自愿。统筹各类资源组织管理,实现各类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和协调发展,突出公益普惠,提高老年教育的可及性,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学习需求。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一条,明确了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等重点内容: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治理机制。《条例(草案)》明确老年教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开放共享、平等自愿的原则。老年教育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社、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老年教育机构登记、备案和宣传、招生、收费、教学等运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以老年教育名义实施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多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形成老年教育事业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规范办学行为,保障老年人权益。《条例(草案)》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改善办学条件,完善应急预案,在建筑安全、消防和卫生健康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受教育者、教学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针对老年人容易被骗、财产受损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场所,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财物。
(三)强化资源共享,健全办学体系。针对基层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不足、资源分散封闭等实际情况,《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科学设置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老年教育场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优化公共设施利用,推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教育指导中心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推动形成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老年教育网络。
(四)加强服务保障,推动各方参与。针对当前老年教育机构保障不够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受教育者等多元主体分担和资金筹措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针对资源共享不够问题,提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老年教育服务,扩大老年教育覆盖范围。另外明确老年教育机构可根据办学成本、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以上说明并《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