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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新闻发布会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时间:2025-05-14 16:02   [收藏] [打印] [关闭]

时间:2025-05-12

嘉宾: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莉莉;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曾德云;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仲林;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维。

内容:为了保障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强省建设,今年3月26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5月1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现场图片

主席台嘉宾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莉莉

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曾德云

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仲林

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维

发布会会场

记者提问

文字实录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为了保障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强省建设,今年3月26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莉莉女士;

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曾德云先生;

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仲林先生;

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维先生。

首先,请王莉莉女士介绍《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立法背景、过程、主要内容。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莉莉:

尊敬的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下面,我简要介绍《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基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湖北是农产品大省,农业资源丰富。2008年11月,我省制定出台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我省的全面准确实施。202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上位法修改后,我省实施办法与上位法的部分规定不一致,需要相应作出修改,更好体现上位法修订的总体精神和要求;同时,随着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期盼不断提高,如何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更放心、吃得更有营养、吃得更健康”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问题。

在此背景下,省人大常委会从2024年以来,采取“立新废旧”形式,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制定工作,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府副省长为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立足实践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凝聚共识,积极推进立法工作进程。2025年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严守安全底线,提升品质高线,为推进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提供法治保障。《条例》共9章、66条,分为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优质农产品促进、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 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压实安全责任,健全责任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前提是构建明晰的责任体系。《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规定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主体责任方面,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细化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网络平台等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具体义务。属地管理责任方面,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部门监管责任方面,明确了农业农村、林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和环节,确保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都能得到有效监管。

第二,实施源头治理,严把产地环境关口。《条例》设“农产品产地”和“农业投入品”两章,加强源头治理,严把农产品环境安全关口。

在保护产地生态环境方面,《条例》细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了监测的重点区域、计划制定、报告编制等要求。同时,规定了土壤、水、大气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等方面的禁止行为;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级,划定农产品适宜生产区域和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加强优质农产品产地保护,开展产地污染治理,从产地环节切断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途径。

在农业投入品管理和控制方面,《条例》明确了农药、兽药的生产经营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账管理制度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规范水产养殖用药管理制度,推动农业投入品经营环节的标准化、制度化。要求有关部门健全农药、兽药销售信息追溯体系,探索开展指导性定额使用,建立销售、使用情况监测统计和预警制度,稳妥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促进农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

第三,加强过程管理,严把生产经营关口。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向好,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因此,《条例》针对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就农产品种植养殖和批发、零售、运输等环节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在种植养殖环节,《条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明确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人用药和原料药。细化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内容和事项,明确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防止农产品生产记录流于形式,为实现“过程有控制、安全有保障、问题可追溯”夯实基础。

在批发、零售、运输环节,《条例》规定了生产者销售前检验检测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义务,明确农产品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和大型超市应当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开展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农产品进场前检测,进行日常抽查检测等;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发现违法经营行为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第四,夯实监管链条,严把监督执法关口。《条例》针对我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面临的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不足、经费保障薄弱及政策支持缺乏等困难,强化了各级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推动建立覆盖全省、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

在监督抽查方面,《条例》规定农业农村、林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同时规范了抽查工作程序。

为了推动监管端口前移,增强属地监管实效,《条例》对基层监督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基层公共服务和网格化管理体系,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源头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在执法协作方面,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追踪溯源、核查处置、案件移送等协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智慧监管和农产品追溯的相关规定,提升监管效能。

第五,加大支持保障,促进优质农产品发展。湖北为优质农产品重要产区,一大批特色优质品牌享誉全国。为了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推动农产品生产向标准化、绿色化、优质化升级,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设置专章,对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促进和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强化优质农产品在标准制定、技术研发、质量控制、品牌创建、金融扶持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支持优质农产品产业发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将持续推进《条例》贯彻实施相关工作,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开展广泛的培训宣传,促进生产经营主体和监督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我省《条例》相关规定,切实提高法律法规实施效果,以法治力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谢谢大家!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下面进入记者提问环节,请记者朋友提问前通报所在的媒体机构名称。

湖北日报记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监督管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抓手。请问《条例》在强化主体责任和加强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重点举措?

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曾德云:

感谢您的提问!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在产的环节和管的环节,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下面,我从两个方面作个解答。

第一,在生产经营方面。一要严格投入品管理。这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条例》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所有经销农药和兽药的主体,都要建立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在销售农药、兽药时,要向购买者提供安全使用须知,注明使用范围、使用时期、使用方法等。二要落实合格证制度。农产品离开产地前,生产者应该负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并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前,经销商要查验合格证,如果没有,经销商应该拒收,但是,经过现场检测质量合格以后,才可以进到市场进行销售。三要强化追责问责。条例对农产品生产、销售、收购、储存以及投入品的使用、合格证的查验等等都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构建了阶梯化的责任体系,通过严格的查处和追责问责,倒逼生产经营和监管主体落实责任。

第二,在监督管理方面。一要压实责任。《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相关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同时,坚持关口前移,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的日常巡查、技术指导、宣传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二是强化保障。《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应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是改善监管条件,提高乡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保障农业投入品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估、监督执法、检验检测、质量追溯等工作开展。三是促进联动。《条例》要求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谢谢!

长江商报记者:我们注意到《条例》在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和执法衔接。请问市场监管部门在销售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仲林:

感谢您的提问!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与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协调联动,着力构建三项监管机制,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构建协同监管机制,严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准入关。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协同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衔接。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动查验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凭证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督促销售者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收取、留存相关记录和凭证,鼓励销售者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二是构建技术监管机制,提升食用农产品风险发现能力。省市场监管局制定《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等3项地方标准,指导基层监管所开展标准化快检实验室建设,连续3年拿出专项资金开展基层所快检实验室规范化建设试点,将基层所快检室建设纳入星级基层所创建指标,通过标准规范、示范引领、创建优先,实现全省基层所快检室建设全覆盖。连续4年开展全省系统食品安全快检技能大比武竞赛,培养懂理论、会操作的快检骨干近2000人,大幅提升基层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技术监管能力。制定年度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计划,按千人10批次目标,实现全省全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性快检58万批次,有效筛查问题食用农产品,防止其流入市场、流向餐桌。组织开展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提升快检发现问题精准度。搭建食用农产品快检智慧化分析系统,建立高风险品种、高风险区域预警机制。

三是构建智慧监管机制,压紧压实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全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全省农贸市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指导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分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鄂食安”智慧监管平台建立“主体责任落实”模块,督促市场开办方上传风险管控清单,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年自查”并记录信息,系统督促及时整改并推送基层监管人员,监管人员根据问题类型开展评估,有针对性实施监督检查,形成自查、整改、报告、评价的主体责任落实监督闭环。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配合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与应用,进一步强化全链条监管,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更放心、更健康。

谢谢!

极目新闻记者:一直以来,我国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而分散,请问《条例》对于压实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莉莉:

感谢您的提问!

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而分散、生产经营方式和规模差异很大,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带来一定难度。在压实主体责任方面,《条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方面,明确义务性规定,提高可操作性。《条例》根据生产经营环节和主体类别,对生产经营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

总体而言,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全过程严格执行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标准,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具体来看,《条例》第三章至第五章,明确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以及网络平台等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具体义务。这些义务中,部分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的实施性规定,例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明确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生长调节剂;规定限制使用的农药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明确收购、储存、运输中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的使用要求。也有部分规定是根据工作实际和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的探索性规定,例如将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环境改良剂,纳入兽药管理;明确销售前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处置要求;明确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和查验要求;明确农产品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和大型超市的进货查验和日常抽查义务等。

此外,也有根据主体规模分类设置的义务性规定,抓好重点主体和主要矛盾,例如规定具备一定农业生产规模、专业程度较高的农户,如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除履行《条例》规定的一般农户义务规定外,还须遵守建立生产记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规定,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适当加强管理,引导其规范发展。这些规定都具有很强的问题导向,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另一方面,创新监管方式,合理设置法律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量大面广,在科学配置监督管理职责的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督执法的效率和精细化水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在监管体系和方式方面,《条例》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基层网格化管理和监督抽查、智慧监管、信用管理、追溯协作、农业投入品监测预警制度,提升监管效能。同时,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明确利用网络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产品销售者未履行查验检测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加违法成本。

谢谢!

长江日报记者:近年来,党中央多次对发展优质农产品和打造区域品牌作出部署,此次《条例》修订如何体现“提升质量高线”在我们省的落地?

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曾德云:

感谢您的提问!

近年来,我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大力促进优质农产品发展,着力打造农业区域品牌,并取得一定成效。

在促进优质农产品发展方面:一是大力推进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截至2024年底,我省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总数达3323个(绿色食品2906个、有机农产品188个、名特优新农产品32个、农产品地理标志197个),较2023年增长4%,品牌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全年共抽检绿色优质农产品608个,合格率达100%。 二是持续推进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全省共创建国家级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28个、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7个,全国有机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园区2个,省级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82个,部(省)级优质农产品种植基地规模达1238万亩、养殖基地规模达283.4万只,对接龙头企业298家,辐射带动142.75万户。

在打造农业区域品牌方面:一是加强农业品牌规范化管理。制定出台《加强农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发展目标,加强层级管理,提升工作质效。组织制定了《“江汉大米”公用品牌建设规划》《湖北省“楚天好”茶品牌管理办法(试行)》《潜江龙虾全产业链标准体系》《蕲艾全产业链标准体系》等等。二是推进品牌共享共建机制。“潜江龙虾”省域公用品牌与省内15个小龙虾主产县(市、区)签订品牌授权合作协议,授权企业263家;“仙桃黄鳝”品牌首批授权使用企业9家;“江汉大米”品牌授权使用企业30家;“楚天好”茶分两批授权54家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为授权企业赋能增值。

此次《条例》修订,提升质量高线,专章突出“优质农产品促进”,下一步,我们将组织全系统认真贯彻《条例》精神,一是突出标准引领。建立健全主要农产品、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配套完善相关的操作规程。二是强化品牌驱动。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发展“三品一标”优质特色农业品牌,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推进产学研结合。鼓励、引导各类院校、检验检测机构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建立质量安全科技创新、成果运用机制,为优质农产品促进提供科技支撑。四是加大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优质农产品财政和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更多具有地方特色的优质农产品,为打造新时代“鱼米之乡”作出更大贡献。

谢谢!

湖北发布记者:此次《条例》对林业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源于林业的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的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林业主管部门对于落实《条例》规定,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下一步工作打算。

省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维:

感谢您的提问!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林业系统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食用林产品种植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大力推进种植生产标准化、绿色化。组织专家,梳理、制订了覆盖湖北主要食用林产品育种、种植、生产、仓储、加工全流程的标准体系,倡导使用生物肥料、复合肥料,倡导使用生物药剂、绿色药剂。截至目前,全省建成板栗、核桃、油茶等食用林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120多个,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超85%。

二是建立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监管机制。省林业局每年初下达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明确全年重点工作任务。每年底对各市州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通过考核把压力传导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是加大了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对全省食用林产品及产地土壤质量抽检3000批次以上。做到了主要品种、应检指标全覆盖。到目前为止,我省检测没有发现食用林产品质量不达标现象。

下一步,省林业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在完善制度方面加力度,完善覆盖全系统的监管履责机制。根据《条例》及时修订《湖北省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细化病虫害防治规范、产地环境安全、临时性管控措施等操作流程,促进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标准化。

二是在质量检测方面加力度,做到应检产品和应检指标全覆盖。加大对全省食用林产品及其产地土壤的质量抽检力度,每年组织对全省板栗、油茶、核桃等重点食用林产品及其产地土壤抽样检测3000批次以上;并指导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加大对辖区内重点林产品检测力度。

三是在种植监管方面加力度,推进种植生产标准化。及时预测、预报食用林产品基地有害生物发生,指导做好防控工作。加大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技术推广示范力度,普及推广生物农药。

四是在龙头企业监管方面加力度,提高终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建设,积极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三品一标”产品认证,确保食用林产品安全。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关乎民生福祉和生态安全。省林业局将以《条例》实施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筑牢安全防线,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胡从东:

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就到这里。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