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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大常委会“打包”废止5件规范性文件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25-05-26 10:34   [收藏] [打印] [关闭]

日前,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作出《恩施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打包”废止州人大常委会制定的5件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恩施州人大常委会扎实开展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回头看”,对恩施州成立以来州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司法职能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逐一研判,发现有5件规范性文件因颁布时间较早,有的已经完成历史使命,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和发展需要,有的已经被新制定出台的法规、决定所涵盖,经充分征求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的意见,这5件规范性文件不宜继续施行,需要作废止处理。

5月20日,恩施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州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继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议案,做出《恩施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认为,恩施州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继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其内容已不符合目前形势和发展需要,也与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相符,应予废止。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恩施自治州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人民检察监督员选任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恩施州人民检察监督员选任委员会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恩施州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办法》、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州人大常委会关于统一使用“人民监督员”名称的决定》。由于人民检察监督员选任改革试点工作已结束,人民监督员制度已全面推开,并于2018年10月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21年12月联合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履职程序、监督方式进行了规范,所以这4件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傅浩 谭耀伟 孙慧玲)

责任编辑:李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