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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我省拟对老年教育进行立法 银龄生活有学有乐有为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25-05-28 10:42   [收藏] [打印] [关闭]

老年教育是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湖北省老年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5章31条,明确了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等重点内容。

5月14日,襄阳市老年大学在校园内举办健身教学成果展演活动。老年人在参与体育活动中收获健康,展现了新时代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精神风貌。(视界网 杨东 摄)

推动形成老年教育事业共同治理工作格局

条例草案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治理机制,明确老年教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普惠、开放共享、平等自愿原则,推动形成老年教育事业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老年教育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社、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老年教育机构登记、备案和宣传、招生、收费、教学等运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以老年教育名义实施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养生保健等营利性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改善办学条件,完善应急预案,在建筑安全、消防和卫生健康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受教育者、教学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育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针对老年人容易被骗、财产受损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不得以养生、保健、投资、收藏等名义开展营利性活动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场所,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财物。

公共设施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

针对基层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不足、资源分散封闭等实际情况,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场所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科学设置乡镇(街道)、 村(社区)的老年教育场所。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优化公共设施利用,推动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教育指导中心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推动形成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老年教育网络。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

针对当前老年教育机构保障不够的问题,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受教育者等多元主体分担和资金筹措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针对资源共享不够问题,提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老年教育服务,扩大老年教育覆盖范围。另外明确老年教育机构可根据办学成本、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